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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德义建浮桥是修桥补路无尸骸吗?

2024-10-26 01:42 来源:贴说网 点击:

黄德义建浮桥是修桥补路无尸骸吗?

事件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消息引发关注。村民黄德义组织家人在洮儿河上搭建浮桥,收费4年。2018年,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德义拆除浮桥。2019年,黄德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其他17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刑。2023年7月8日,此案迎来新进展。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黄德义因对此前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今年6月29日,该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调查

据央广网,记者找到一位当年就职于洮南市公安局瓦房派出所、参与办理此案的民警。据该民警回忆,2019年1月,警方获得“涉黑涉恶”线索流转:瓦房镇振林村村民李某实名举报黄德义私占河道搭桥,强行拦路收费。

“举报人说,黄德义先是于2005年搭简易浮桥,2014年后将桥体不断扩建加固,变成固定桥,他的家族成员不断进入,在桥头拉上铁链和绳索,给钱才放行,明显是占用公共资源谋取利益。”该民警说。

由于办案时桥已拆除,警方只能从走访中获得线索。警方通过水利部门获悉,黄德义搭建浮桥的河段每年丰水期不足5个月,其余时间河水很浅甚至干涸。“而我们从村民处了解到,黄德义等人将河道上原有的可以通行的小道堵死,把河床挖坏,因此即使河水很浅,只要车辆开上去就得陷进去,就只能从他的桥上通过。”该民警说。

据洮儿河流域卫星图显示,图片中间的一条凸起条带就是黄德义的桥。据警方了解,黄德义的桥常年存在,家族成员24小时排班收费,而非他所说的“只在丰水期才建”。“黄德义还特意为了收费建了个彩钢房,并安装了个地秤,给过往大车称重收费。”该民警说,图片上左侧桥头旁的蓝色部分就是黄德义等用于收费的彩钢房。

综合上述情况,警方认为,黄德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占用公共资源、强拿硬要财物、违法搭建浮桥、屡拆屡建的违法行为,并涉嫌寻衅滋事罪

记者:可以说是被害人主动来提供线索,证明自己被强制收费吗?

该民警:可以这样说

而对于黄德义质疑的涉案金额问题,该民警表示,警方所有审讯程序均有实时笔录和审讯视频为证,现已提交至法院。

举报人还向警方提供线索,黄德义在河道两岸开荒种地,为此,还和河对岸的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发生过冲突。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10日晚,黄德义带人与安全村村委发生肢体冲突,安全村党支部书记谷天福左耳受伤。记者通过法律文书网查询,2022年,黄德义与安全村因为土地承包一事发生过民事诉讼。

据附近村民说:越大越重的车收费越贵

有人一个冬天付了7000元

就上述情况,记者联系了黄德义。黄德义说,举报人李某与自家有嫌隙,所以为“恶意举报”。“破坏河道的事绝对没有!搭桥也不存在强行收费,为什么我们家人要24小时排班守桥?因为这桥是我们搭建的,我们需要为它的安全负责任,所以派人看守。”

记者问及既无强制收费,为何要拉绳索?

黄德义说,“因为这桥不宽,是单行,我们得拦一下,帮过往车辆看看对面有没有来车。”黄德义说,和安全村村委的冲突确有其事,但是谷天福的伤不是自己打的,是谷天福摔倒所致。

据大河报,对于大车过桥的收费标准,这些村民也表示,收费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是空车10元,越大越重的车越贵

2023年6月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长刘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洮南市交通运输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对黄德义和村民的疑问一一解答。

疑问一黄德义自筹资金搭桥为何不被允许

洮南市水利局局长刘洪波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黄德义搭建浮桥,并未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我们无法对桥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他自行拆除。”刘洪波说。

疑问二为何在罚款3次之后才强制拆除

按照黄德义的说法,桥搭好后,水利部门对他进行了罚款,交了钱之后他便继续运营。

“我们要求他在规定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每次他们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拆除,所以我们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绝不存在行政执法完了桥没拆的情况。”

刘洪波表示:“但是过一段时间,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桥了,我们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所以继续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疑问三:因收52950元过桥费而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金额从哪来?为何驳回黄德义的申诉?

关于案件侦办问题,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便过多解释,但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29日对该案登记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

疑问四村民的过河之困何时解

对此,洮南市副市长刘洋表示,“十三五”以来,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诉求和实际需要,共投资2.17亿元,建设桥梁31座,总长度2.9公里。今年,有两座桥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们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为了去白城方便,农耕需求不强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们就往后排。”刘洋说。

同时刘洋介绍,洮南市已经规划了一座位于满洲岱桥和镇西桥之前的公路桥,并纳入“十四五”规划。这座桥建成后,距离振林村二十多公里。

疑问五新桥建成前,村民怎样过河

刘洋说,针对“黄德义私搭浮桥事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决定,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设一座便民桥,力争在秋收前建设完成,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对振林村附近公路桥架设进行论证。

村民期望出行方便,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搭桥,但也对河道两岸的村民便利了不少,这两天出现了本地村民的采访,让事情迎来了新的转机。原本就对官方处罚结果不满的网友,如今更是要官方给一个说法,为何拆迁却不搭桥?

观点

先看法律观点,然而目前司法工作者对事件看法并不统一。

一种是罗翔为代表的观点,在网上有广泛的支持。善行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他认为:“法律的公正和公平性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司法决不能背离人们的普遍情感和日常生活的常识。” ①收费是自愿,无强无硬,不属于寻意滋事。②修桥铺路是善举,不应该属于刑法之上的行为。③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无刑事责任。④对于民众私自建桥,可事后补办手续,而非一律拆除!应该宽刑省狱,囹圄空虚。

另一种是戴雨潇针对罗翔说法,认为三个方面应该被判寻衅滋事罪

(一)针对罗翔认为“强拿硬要”不成立,所说的“从未强制收钱,都凭村民自愿,对一般的过路人,也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

然而与2019年的黄德义所说不符。根据《洮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黄德义等人“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当时黄德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甚至连黄德义自己请的辩护人都承认了被告存在“拦截收费”的行为。

相比黄德义最近几天在媒体面前讲的那些自相矛盾的故事,显然《判决书》中司法机关认定的黄德义等人「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情节更可信

(二)针对罗翔引用“最高司法机关201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称,在主观层面“成立寻衅滋事罪,应当具备寻衅动机”。“没有无事生非和借故生非的寻衅动机”就不能构成寻衅滋事。戴雨潇认为没有人会承认自己“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罗翔引用的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强拿硬要的涉案金额远超“一千元”,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款的条件

(三)针对罗翔说“在客观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必须要破坏社会秩序”,而他认为黄德义等人“修桥造路,满足了民众的期待,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反而是社会秩序所嘉许的,那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犯罪”。即便黄德义等人私建桥梁违法,“但是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进行行政处罚,更不要说追究刑事责任了”,最后甚至将黄德义等人判刑“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戴雨潇认为是避重就轻,罗翔前文把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的第一条的前两句关于动机的部分中漏考虑了下面一句:行为人因故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还有胡延美律师观点是,认为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村民对搭浮桥通行具有现实需求,搭桥者投入了成本和人力,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非常强的合理性。即使收费,也不失为一种利民便民的举动。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强行收取,只要不存在暴力、威胁成分,仅以不交费不准通行的方式实施,也与一般意义上的强拿硬要存在本质区别,应依照《刑法》第13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不作犯罪处理。即使要认定犯罪,也没有必要将被告人的范围扩大到多达18人的程度。

另外村民观点也有分歧,多数是持观望、有少数支持对善者判刑是不应该的。

举报者也是村民,他的的观点是建桥的目的就是为了收费,并不认同修桥的善举。

2017年河道两岸开荒种地,黄德义与河对岸的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发生过冲突。安全村党支部书记谷天福左耳受伤,他的观点也是不认同修私桥的行为。

网上观点也并不统一,有网友认为黄德义获刑并不冤枉。

多数网友观点,支持道德观点,修桥补路是善举,不应该对善者判的这么重。

还有更多的网友是认为,双方都不信,还是让子弹飞一会儿,也许很快就会有真相出来!

分析

王德义私造浮桥在网上发酵,到目前为止众说纷纭。或许你已经站队,但到底真相谁是谁非呢?目前没有更进一步的权威方消息,而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撕裂而困惑和冲突的。

分析认为,既然事件扑朔迷离、各有所持,我们可以把它由大问题拆解成多个元素部分,分为:真相、道德、体制、贪腐、法治、出行这六个元素部分。若以此为线索推进,目前大家最关注的是“真相”

但很多时候真相会迟到,且可能一等上10年那怎么办?那我们也该有自己的立场吧?若以最接近真相的观点出发客观吗?多方所说都带着自己的立场,中间具有很多矛盾性。你会相信那一方呢?

这里给大家一个新的思考方向,若我们可以跳出来若从客观地来看,问题就简单了;把以上六个元素重新排列顺序,由外到内、由简到繁换个次序。这样就能站地更高、全局观地来看该事件了。引用苏轼《题西岭壁》:“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我们且放下“情绪”,学下古贤的智慧

对此我们把重点作前后调整,如下按次序来解决问题:1解决「出行 2宣传「法治 3打黑严惩「贪腐4完善管理「体制5建立「道德 」高尚 6找出「真相

1)解决「出行」

出行是首要的,而且事件所有的线索,归咎到出行。现在黄德义修的私桥已经没有了,新的公桥有关部门应该急需执行的,现在群众出行不方便,还要多久能建好?事已久已,对应洮南市副市长刘洋的承诺,今年10月份内能否建好?大家对桥的期待能否看到,这就看有关部门的效率了。以前正是由于官僚主义才会忽略群众需要,导致私桥建设这一系列的问题现在要关注和监督桥的建设,而相关人员,应该奋起直追地赶时间进度了。希望不要在建这公桥上,又有什么反转新闻了。

2)宣传「法治」

我们回看整个事件,由于有关部门的不能提供群众出行所需、这是首因;导致黄德义从善意出发,有了私建浮桥的行为。按道理来说这是为村民出行合法权益,被逼无奈的做法,造桥可以被理解。村民也由此也获得了实际出行的便利。

有关监管部门的执法滞后,变相是允许了黄德义建成了私桥建桥时没有规劝和阻止,这是监管部门的失职行为。由于事件现在社会影响巨大,当时有关部门仍在位的、现在监管人员,即便过时也要追究,而当时为什么执法滞后?其中有没有利益往来,现在追究已没有意义。但私桥建成也是有成本,该私桥的建设成本应该由有关部门失职承担,这对执法者推卸执法责任的杀一儆百、以儆效尤

另外黄德义运营私桥,这是事实却是抵赖不了的收一分钱也是收益,慈善和买卖就这一线只差不管建桥的善意有多大,只要收了一分钱,慈善性质就变了,内心的心智就迷失了。内心若坚强,能悬崖勒马。而受不了金钱诱惑的,收下这一分钱。就会滋养逐利思想,豪夺就会包装成合法生意,逐渐以善之名敛财。官员受贿也是由于收了这第一次钱,才能成为黑社会的保护伞。金钱的诱惑比我们的想象的大多了,要保障灰色非法利益,就会存在贿赂官员、阻止新的公桥兴建,黑社会建设和经营、以及治安滋事的可能。

黄德义不单收了52950元,在法庭上还自认排班收取费用的事实,这已经属于非法经营罪了。非法经营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取五万多只是判决书上有记录人数的钱,相信未记录的私桥运营金额应该远不止这么少。若以每年的收入作估算约30万收益是有的,而受到行政处罚,还继续运营属于情节严重了。按犯非法经营罪来判决,获利的5倍约150万罚金再获刑5年,这可是按律黄德义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大家会觉得这么判很残忍,会阻挡了人们为善之心。

但回看历史相同原因,法律就是为防止罪案,根据历史经验修订出来的。若不知王德义非法经营的害处,若让这行为的合法存在,就会造成法律形同虚设,就会滋生黑社会及水匪路霸的危害

根据当年全国各地汇总的资料统计:仅在1991年1月到1992年9月,福建一省发生的车匪路霸案件就超过了3647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湖南6条线路的长途客运和客船航线一度因为车匪路霸以及衍生出来的“水匪河霸”猖獗被迫停运;全国各地的省道,国道仅在1992年就发生车匪路霸抢劫案1431起,超过200人遇害;浙江几条较为偏僻的国道,省道因为频频出现长途车司机被害失踪案件,被当地司机们称之为“浙江的百慕大魔鬼三角”。

以前大家喝点酒开车都觉得没啥大问题,酒驾是在2011年5月1日后开始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酒驾只有从严执行之后,大家才逐渐认识到酒驾的危害

王德义目前判以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更高的非法经营罪。而判决书生效后这么长时间未有上诉,这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与法院双方达成充分的沟通和共识,而缓刑这也是对王德义及同伴最有利的结果。主审法官被暴出冒名参加高考戏剧化出了问题,而时间刚回对应上。本来不喊冤了,四年又来这出新戏?这又会不会是王德义及其同伴、希望借法官问题和舆论的力量推翻判决,而无罪开脱呢?

针对这第2项(法治)宣传,就是宣传法治精神,就该事件的热度已成为公众性事件,法院部门应该予以更多的公开情况,答复对建桥的善意是否考虑,对自首认罪是否充分的考虑,进行全方面地说明,同时为大家普及法律;另外更应该严守法律底线,做到王子犯法与民同罪。

3)打黑严惩「贪腐」

黄德义修私桥是善举,而收成本费的「方法不妥」是违法,很多人会不认同这观念。收回成本是情理所致,那为什么是违法呢?而且本村人是一概不受费的,只是让外地车来补贴成本何罪之有?

这重点就是收回成本的「方法不妥」了,首先是收回成本方向上的大错;而收路费明显不是,“你情我愿”的方法。古有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现在中国领土上、不允许有河匪路霸,这是每个公民基本认识。外地车来到本地发现路不通,不给钱就不让过。大家站在司机的角度来看这事,这行为就是路霸一个,司机并没义务去了解当地的民俗和善举,若司机不给过路费,极容易成为激烈的治安事件

大家又认为王德义和伙伴以捐款收取方式在桥头会有乞讨的样子吗?许多司机日积月累也是大数目、这就是利益冲突,司机有选择就不会给捐款。所以捐款设卡,十之八九收不到;要收上款来,就要变成收过路费设卡,肯定会成为不缴费就不拉绳的行为。这就是把捐款变成了过路费,性质就“不是你情我愿”的乞讨了,而成为了路霸

黄德义若本着行善需要收回成本,应该改用其他方法。首先捐款人应该是本地人更容易,更能体会到出行的好处和建桥的善意。这可招开各村委会,每年发起募捐,能收上多少是多少。另外向县政府沟通发起募捐行动,让一些相关的企业和社会捐款

捐款肯定是比收路费少多了但是这样安全且是真正的行善而用现在收路费的方式,不管怎么美化其中的妄善用意,到了法庭就是成为车匪路霸性质。带有致富的心态,为了能保证投入的劳动力和收益成正比;就自然向组织强大去发展了,怎么找到保护伞,怎么行贿有关部门,怎么能更有效收取费用,怎么不让新的公桥建设阻挡自己财路,自然成为该组织的首要工作。而与被这组织拉下水的苍蝇和老虎就形成了黑社会。

所以该案件应该由打黑办公室跟进调查一下,为什么没提上日程,而后公桥建设怎么这么慢。这其中镇里村里有没有利益共同体,有没有存在有关部门的腐败等问题等。

4)完善管理(体制)

洮南市副市长刘洋代表当地政府,对于该事件,不仅要在网民关注的疑问上回答。而是应该对该事件全面负责展开工作

首先是对下属各个有关部门领导不力,对河道建设监管不力。为啥其他省有类似建私桥行为但建不起来。而黄德义的桥能够存续4年之久,这不是其中有关部门一句“我已经罚款”就可以推脱的,是管理不严、领导不力的作风造成。

其次作为市领导法律观念淡薄、协调和监督不力。下面若一直没有投诉反馈,就不监督下属部门处理,任由下属部门对黄德义私桥进行罚款,并允许该种行为,在辖区中长期存在。这也是上下法律法规观念淡薄造成。

第三对在新的桥梁建成之前,市里不能协调多部门把原来的黄德义的私桥,转成公桥临时免费通行。而这期间可以拨款雇人养护,可以直接投入使用。而拆桥后至今有五年群众出行不便,这不是急人民之需,导致现在积累的民愤要负有行政责任,这是在其位没作为

事件看到,若是当地政府更体恤民需,把人民的事放在第一位。许多年前就可以协调多部门,把问题解决在源头上的。对人民群众每件小事都是大事。

5)建立「道德」高尚

对与黄德义建桥的初衷方便村民是好的,但面对金钱的诱惑,成为违法行为是痛心的。这也是我们关心的热点新闻,通过各方的反应来看,我们还需要警惕的。因为从黄德义建私桥私运营的事件,能看到中华民族对善的认知中还有一块缺失,这种思想叫作“妄善”,对社会危害极大。而认识“妄善”可以有利我们认识道德“高尚”。

6)找出「真相」

目前的分析只是按现在的条件,进行的推测和分析。可能会有偏面,和将来真相会有出入的地方,我们可用时间来鉴别。但若能逐样推动完成前五个元素的工作,随前这五个问题的解决及浮出的部分真相,我们心中的真相就越来越清醒,越来越完整了。

结束语

道德是社会的凝聚力,所以道德建设非常重要;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才能看的更客观和更全面。

妄善常在不可避免冲突常在

因此要认识#知战止战的认知战#

做一个只关注真相,不关注流量的博主。

久远的美酒会变旧,变旧的美酒放长久 。

@久酒旧旧酒久 只想和你说真心话。

持续认知能不断精进,人生圆满如酿美酒。

#当地回应村民私搭浮桥被判刑五疑问#

#你会反对战争嘛#

#面对中国的和平崛起,美国的对手是其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