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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了解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之速裁程序全解析

2023-12-01 15:54 来源:贴说网 点击:

刑事速裁程序了解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之速裁程序全解析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次刑诉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突破了原有的诉讼制度设计,在普通、简易程序的二元案件审判模式之外,添加了速裁程序这一全新的刑事案件审判模式。

新制度有什么特点?怎么运行?对未来有什么影响?怀着疑问三连,今天就由雷雷带你全面了解速裁程序。

一、速裁程序之起源

早在2014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通知》。据《通知》内容,在北京、上海、杭州等共计18个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将开展为期两年的速裁程序试点。自那以后,借鉴英美法系“诉辩交易”制度的“速裁程序”展露雏形。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可视为是对过去几年各试点地区实施速裁程序的经验总结及在此基础上的全面推广。

二、速裁程序之适用范围

设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因此,将大多数轻微刑事犯罪纳入速裁程序的适用范畴是应有之义。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案件满足下列三种情况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所涉罪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笔者注意到,相较于《试点工作办法》中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限制为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1种罪名,此次修法大大扩展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甚至可以说,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纳入了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的范畴。

三、速裁程序“速”之体现

速裁程序以“速”字当头,因此,用时短、流程快就是适用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尤其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较而言。具体体现在:

(一)审查起诉快

根据“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显而易见,相较于一般案件“30日+可延长15日”的审查起诉期限,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能够快速由检察院移送至法院进行审理,有效地解决了在押人犯罪嫌疑人最常问的“我的案子什么时候送法院”的问题。

然而新制度的施行必然需要公诉人在提审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法说理,且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预见,在制度推行初期,公诉人用在提审上的办案时间将较过去明显增长。

办案时限的缩短,对公诉人的办案速度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担任公诉人时,总是将公诉人追赶办案期限办案比喻为植物大战僵尸游戏,在审查起诉期限大幅缩短的情况下,作为“僵尸”的案件向前逼近的更快了,作为“植物”炮手的公诉人,如何加速开炮,或许将是检察院急需思考应对的问题。

(二)组织庭审快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方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无需再受法定送达时限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承办法官无需再与其他同事互相协调组成合议庭的事宜,因此,法院能够更加快速、灵活地组织开庭。

(三)庭审节奏快

速裁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仅需要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在省略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后,法官仅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这大大减少了控辩审三方的庭审工作,提高庭审效率。最最重要的的是,根据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事实上,这意味着法官在开庭之前就已基本完成案件的书面审理,得出审理结论。

在笔者看来,通过简化庭审的方式快速大量消化简单案件,能够使得法官、检察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关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庭审理,从而以另一个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的进行。

(四)案件审结快

根据“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因此,速裁程序的审限较简易程序的“二十日+最多延长至一个半月”的审限,进一步大幅缩短。被告人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判决,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有利于犯罪分子及时接受刑罚的教育改造。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受到惩罚,对普通民众能起到更强烈的警示作用。

四、速裁程序之从宽幅度

速裁程序源于对“诉辩交易的”借鉴。因此,除了高效的特点外,对被告人的量刑的“优惠”也是适用该程序的显著特点之一。其具体的量刑逻辑是:“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定是“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可从宽处理。

在该量刑逻辑之下,司法官员因为被告人放弃辩论、质证等诉讼权利,从而简化庭审流程,减小工作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而被告人通过认罪认罚从而获取快速裁决及一定幅度的低于法定基准刑量刑的有利审判结果。

那么,从宽究竟有多宽?

答案是:很宽!

根据试点地区杭州市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认罪认罚的案件,最高可依法减少基准刑的30%!这是什么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所规定,如实供述的从宽幅度为20%以下,当庭认罪的从宽幅度为10%以下,即使是在量刑中最需要考虑的自首,其从宽幅度通常也在40%以内。根据比较可知,国家对犯罪分子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态度,是积极地鼓励与引导。

五、速裁程序之适用例外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意味着对自己的辩论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部分放弃。也意味着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庭,其查明事实真相的功能将被削弱。尽管速裁程序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但绝不能忽略刑事诉讼法实现公平正义的终极目标。因此,”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对适用速裁程序有下列情况的禁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如果说上述规定是通过设置速裁程序的“启动开关”来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话,那么,“新刑诉法”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就是在速裁程序中放置了“保险丝”,一旦庭审发现特定的情况,“保险丝”就会熔断,程序将重新进行。

根据该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若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告人其实不愿认罪认罚,在这些情形下,法庭都会依法中止审判,并重新将案件转由依照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

六、速裁程序之适用展望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截至2016 年6 月30 日,全国各地确定试点基层法院共217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结案件共52540 件,涉及54572人,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8.48%,远低于中央30%-40%的预期目标。但前文已述,试点方案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有较大限制,因此大大束缚了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手脚。而在“新刑诉法”扩张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的前提下,由于基层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由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切实需要、由于响应上层对推广速裁程序的号召,笔者大胆预测,在“新型诉法”实施两年后,在基层法院,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将达到70%以上!